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减少大气污染,改善空气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禁止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限放范围:临渭区桥南镇,华州区高塘镇、大明镇、金堆镇行政区域内。限放规定: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五、十五适量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临渭区、华州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上述限放区域外,其余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,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,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三、因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。四、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,城管、交通、民政、教体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,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。各街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对发现违规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。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,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引导工作,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五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,由公安、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六、对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七、对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八、对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,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九、对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十、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,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,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、采购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,举报电话:公安11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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