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!渭南多人被处罚!
△精准摸排,严打非法生产窝点。2026年1月8日,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,赵某为非法获利,在蒲城县紫荆街道办家中非法制造并储存烟花,给周边群众造成极大安全隐患。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成品750枚、半成品730余枚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,并对其非法制造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。
△部门联动,严守安全防线。2026年1月5日,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在盘查中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。经查,违法行为人张某在蒲城县兴镇购买烟花爆竹105箱,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,欲将购买的烟花爆竹运回家中储存、售卖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,并对张某非法运输的爆炸性物质(烟花爆竹)予以收缴。
近日,大荔县公安局民警在盘查中连续查获2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。2026年1月9日,违法行为人祁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下,非法运输烟花爆竹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祁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,并收缴烟花爆竹80余件。2026年1月17日,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未获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下,非法运输烟花爆竹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,并收缴烟花爆竹258余件。
△警民共治,严守一方平安。2026年1月2日,大荔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:村民万某家中非法存有大量烟花爆竹。接警后,民警立即赶赴现场,发现万某房内未配备任何防火防爆设施,烟花爆竹与生活用品杂乱混放,通风条件恶劣,加之周边村民居住密集,存在极大安全隐患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万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,并收缴烟花爆竹130箱。
法条指引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六条
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警方提示
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
非法运输、储存、贩卖均涉嫌违法
严重威胁公共安全
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
携手共建平安渭南
(来源:渭南公安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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