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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一市发布5起典型案件!涉彩礼纠纷!


近日

安康中院发布5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件


为进一步促推移风易俗,治理高额彩礼,安康中院结合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,从全市法院审理的涉彩礼纠纷案件中选取5件典型案件予以发布,通过以案释法,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,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,共建幸福安康。


案件一


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

——孙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
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4年5月,孙某(男)与王某(女)通过网络相识相恋。2025年2月,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,孙某向王某给付彩礼12.8万元,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。2025年6月,王某与孙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。孙某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彩礼。


【裁判结果】

法院审理认为,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一方依据民间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。本案孙某向王某给付彩礼12.8万元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。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,酌定王某返还89600元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的规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在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无论是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,“共同生活”均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具体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。在孙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不足半年的情况下,给付彩礼一方未能达到缔结婚姻及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,孙某给付高额彩礼客观上也加重了家庭负担,法院判决返还70%的彩礼,既依法保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,更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,为营造健康、文明的婚嫁新风画出了“风向标”。



案件二


借婚姻索取财物,

婚姻不成彩礼应全部返还

——刘某诉高某及其父母婚约财产纠纷

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4年10月,刘某(男)与高某(女)相亲认识后,刘某向高某及其父母给付6000元见面礼金。二人订婚时,刘某按高某意愿向高某及其父母给付改口费6万元。2025年1月双方商议结婚事宜,高某向刘某提出再给付其礼金6.8万元后领取结婚证,刘某提出因手头紧张短期内无法给付,高某便提出分手。双方未共同生活、未办理结婚登记。刘某就返还彩礼问题诉至法院。


【裁判结果】

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先后向高某及其父母给付见面礼、改口费,两次给付彩礼的行为系以与高某缔结婚姻为目的,而高某继续以结婚为由向刘某索要礼金,双方未共同生活,亦未能结婚,高某及其父母的行为属于以彩礼之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高某及其父母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彩礼6.6万元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规定:“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在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中,男女缔结婚姻,一方通常以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方式来表达诚信和情谊,给付对象往往包括另一方本人及父母、亲属。当双方缔结婚姻不成,商议如何退还彩礼时,最易引发纠纷。实践中,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,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,亦与给付彩礼的初衷不符。法院在审查后判决返还全部彩礼,对于倡导正确的婚嫁观念,净化社会不良风气,助推文明新风具有积极作用。


案件三


一方请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装修款,人民法院可参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

——张某诉夏某婚约财产纠纷

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3年9月,张某(男)与夏某(女)经人介绍相识,订婚后张某向夏某给付礼金6万元并搬至夏某房屋同住。随后,二人对夏某房屋进行改造装修,张某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。2024年3月,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,张某给付改口费2万元。2024年年底,张某与夏某产生矛盾不再同住。双方未登记结婚。张某起诉要求夏某返还礼金、改口费及装修款。


【裁判结果】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订婚及婚礼中给付的礼金及改口费,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,属于彩礼。关于张某给付装修工人3万元工资,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支出,应认定为彩礼。综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、未生育子女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况,判决按70%比例返还彩礼7.7万元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彩礼的核心属性在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其表现形式并非局限于传统礼金、“三金”等,还涵盖给付购车款、购房款等大额财物行为。本案将张某基于结婚为目的而支出的房屋装修款纳入彩礼范畴,明确了非典型彩礼认定的标准,充分彰显了实质公平的司法理念,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若查明一方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为对方房屋进行装修或添附,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,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,可参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。


案件四


具备返还实物条件时,应优先返还彩礼原物

——陈某诉洪某离婚纠纷

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3年12月,陈某(男)与洪某(女)相识,双方于2024年10月商议结婚,陈某为洪某购买品牌“五金”(项链、戒指、挂坠、手镯、耳饰),花费40631元。2025年1月,双方办理结婚登记,陈某给付彩礼18.8万元。2025年5月,洪某从陈某家离开,后再未共同生活,双方未生育子女。陈某提出离婚诉讼,并要求洪某返还“五金”及彩礼。陈某与洪某均同意离婚,洪某主张返还“五金”折价款。


【裁判结果】

对陈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就彩礼的返还问题,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,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也未生育子女,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、习俗、给付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等,判决由洪某向陈某返还礼金的40%(75200元)及品牌“五金”。其中,就“五金”的返还,因“五金”仍存在并由洪某持有,具备实物返还条件,优先返还原物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,当事人为缔结婚姻而给付彩礼数额较大,客观上对其生活及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,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。本案裁判厘清了彩礼的界限,在“五金”这类彩礼的返还上,考虑到“五金”承载了特定情感意义和象征意义,往往具有较高价值,司法实践中原物返还是首选。在查明案涉彩礼实物仍存在的情况下,判决返还原物,符合彩礼以实物交付为载体的传统习俗特征,也避免了因实物的市场价格波动、折旧评估等原因产生争议,兼顾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,体现了司法对婚俗的理性引导和对实质公平的追求。


案件五


汇聚多元解纷力量 合力化解涉彩礼纠纷

——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

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3年12月,刘某(男)与赵某(女)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双方于2024年10月登记结婚。婚后,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,赵某借故回娘家居住。双方结婚不到一年。因离婚及彩礼返还事宜,刘某多次托媒人居中协调未果。刘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与赵某离婚,并要求返还彩礼9.6万元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。


【调解结果】

法院在审理中,得知刘某在纠纷发生后寻求过媒人协调,便主动联系双方信任的媒人,并邀请特邀调解员、村组干部参与调解。通过“背靠背”沟通疏导当事人情绪,“面对面”协商平衡双方利益。最终在法官与多方的共同引导下,刘某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:自愿解除婚姻关系;赵某一次性返还刘某部分彩礼。赵某当场履行了彩礼返还义务,纠纷得到圆满高效化解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调解是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方式。法院创新调解路径,借助基层干部、媒人、乡贤等调解力量,充分发挥本土调解资源熟民情、知乡风的独特优势,主动将其纳入多元解纷体系,打通法律与民俗之间的沟通壁垒,提升纠纷化解的接受度,为类似“短婚”涉彩礼纠纷的化解,特别是广大乡村地区法院提供了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多元解纷样本。



【法条链接】

最高人民法院

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

法释〔2024〕1号


(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,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)


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规定,结合审判实践,制定本规定。


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,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,适用本规定。


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
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

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

(一) 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

(二)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

(三)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

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,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;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。

离婚纠纷中,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,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。


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
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,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。


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
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本规定施行后,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、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。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、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,不适用本规定。

| 安康中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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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@不倒翁 LV18 太上皇
    2楼
    人为财死而已
    2-9 15:23 · 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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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道缘 LV14 大学士
    3楼
    严厉打击骗婚的违法行为
    2-9 15:56 · 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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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赵建国 LV12 按察使
    4楼
    太草率了,感情不到,就不要结婚,也不要着急索要彩礼
    2-9 16:08 · 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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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对不对 LV14 路人
    5楼
    现在好多年轻人不谈恋爱
    2-9 16:22 · 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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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华骅 LV17 皇后
    6楼
    促推移风易俗
    2-9 16:35 · 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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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监狱长
    7楼
    骗婚者应该严惩
    2-9 16:35 · 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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